- 客 戶 可 能 需 要 或 在 日 後 可 能 被 要 求 不 時 向 家 匠 有 限 公 司 (「本 公 司」) 提 供 有 關 客 戶 之 個 人 資 料,而 本 公 司 在 與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及 / 或 提 供 服 務 時,需 要 或 可 能 收 集 其 他 資 料( 在 本 聲 明 內,所 有 該 等 資 料 均 稱 為「 資 料 」)。
- 如 客 戶 未 能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資 料,可 能 導 致 本 公 司 未 能 繼 續 與 客 戶進 行 交 易 及 / 或 提 供 服 務。
- 本 公 司 可 能 向 下 列 人 士 提 供 從 客 戶 所 獲 取 之 資 料 :
(i) 時 富 投 資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(「時 富 集 團」) 之 任 何 其 他 成 員 公 司;
(ii) 向 時 富 集 團 之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或 獲 傳 遞 資 料 之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提 供 行 政、數 據 處 理、財 務、電 腦、電 訊、付 款、送 貨、專 業、售 後 或 其 他 服 務 之 任 何 承 辦 商、代 理 或 服 務 供 應 商;
(iii) 代 表 或 為 客 戶 與 或 擬 與 本 公 司進 行 交 易 之 任 何 人 士 或 該 等 人 士 之 代 表 ;
(iv) 時 富 集 團 之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之 任 何 商 業 伙 伴;及
(v )適 用 於 時 富 集 團 之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之 法 例、規 例 或 其 他 法 規 所 規 定 之 政 府、監 管 或 其 他 機 構 或 機 關。 - 客 戶 不 時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可 用 作 下 列 目 的:
(i) 令 交 易 及 / 或 服 務 得 以 進 行 及 執 行;
(ii) 提 供 有 關 交 易 之 服 務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送 貨 及 售 後 服 務,無 論 該 等 服 務 是 否 由 或 透 過 時 富 集 團 之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所 提 供;
(iii) 為 本 公 司 或 時 富 集 團 之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收 取 到 期 款 項 ;
(iv) 為 時 富 集 團 之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商 業 伙 伴 之 現 有 及 日 後 服 務 或 產 品 進 行 市 場 推 廣 ;
(v)有 需 要 時 向 客 戶 進 行 意 見 調 查 ;
(vi) 組 成 可 能 獲 傳 遞 資 料 之 人 士 或 時 富 集 團 之 成 員 公 司 之 部 份 記 錄 ;
(vii) 遵 守 可 能 規 限 時 富 集 團 任 何 其 他 成 員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之 任 何 法 定、監 管 或 其 他 規 定;及
(viii) 有 關 或 附 帶 上 述 任 何 一 項 或 多 項 目 的 之 其 他 目 的。 - 時 富 集 團 之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均 可 使 用 該 等 資 料 及 向 客 戶 提 供 有 關 時 富 集 團 之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之 其 他 服 務 或 產 品 。
- 客 戶 有 權:
(i) 查 核 本 公 司 是 否 持 有 閣 下 任 何 個 人 資 料;
(ii) 查 閱 本 公 司 持 有 閣 下 個 人 資 料;
(iii) 要 求 本 公 司 更 正 任 何 不 正 確 的 個 人 資 料;
(iv) 確 定 本 公 司 就 個 人 資 料 (不 時) 採 取 的 政 策 及 常 規,以 及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;
(v) 隨 時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要 求 不 再 收 到 本 公 司 及 其 聯 屬 公 司 的 資 訊 及 直 接 促 銷 資 料;
(vi) 透 過 電 子 信 內 的 連 結 取 消 訂 閱 本 公 司 及 其 聯 屬 公 司 發 出 的 電 子 信。 - 根 據 有 關 條 例,本 公 司 有 權 對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的 要 求 收 取 合 理 的 處 理 費 用。 如 欲 查 閱 或 更 正 個 人 資 料, 或 索 取 有 關 政 策 和 常 規 以 及 本 公 司 所 持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的 資 料, 請 致 函 下 列 地 址 提 出 要 求:
家 匠 有 限 公 司
客 戶 服 務 部
香 港 九 龍 灣 宏 泰 道 23 號 Manhattan Place 28樓
電 話:266388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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